集团出台《领导干部问责办法(试行)》

发布时间:

2018-02-05 00:00


 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领导干部行为,促使领导干部认真履职,廉洁自律,增强执行力,转变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效能,近期,集团出台了《领导干部问责办法(试行)》。
   《问责办法》从问责对象、问责内容、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等方面作出了高标准、严要求的规定,分别围绕“行政不作为、违法违规行为、缺乏行政能力、违反效能规定”等四方面明确了31项问责情形,明确了对集团中层副职以上干部采用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、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降职、免职等7种问责方式,提出了问责中的责任区分和从重、从轻问责情形。
  《问责办法》中还规定,问责对象为集团中层副职以上干部,集团其他管理干部和职工参照执行;对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,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,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;受到问责的管理干部要向集团党委写出书面检讨,并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