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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工作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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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工作制度

  • 分类:党务公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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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16-12-30 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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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第一章 决策制度   第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  (一)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、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服从上级,全党服从中央的规定,增强组织性和纪律性。

威海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工作制度

【概要描述】第一章 决策制度
  第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
  (一)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、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服从上级,全党服从中央的规定,增强组织性和纪律性。

  • 分类:党务公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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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决策制度
  第一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
  (一)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“个人服从组织、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服从上级,全党服从中央”的规定,增强组织性和纪律性。
  (二)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坚持“集体领导,民主集中,个别酝酿,会议决定”的议事决策制度,重大问题通过党委会、党委扩大会议做出决定。党委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工,明确职责,定期或不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。
  (三)发扬党内民主,对重大问题的决策,主要负责人要与班子成员通气,形成共识,提交会议讨论。同时,要广泛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意见,各级党组织之间建立联动和监督机制,相互通报情况,形成组织决策、群众参与、团结协作的工作局面。
  (四)按党章规定按时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,审议党委工作报告和党内重大事项。
  第二条 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,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,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贯彻执行,支持董事会、经营层依法行使职权,实现民主决策、科学决策。
  第三条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,要严格决策程序,通过会议形式做出决议。对事关企业改革发展、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,必须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,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,要事先充分听取专家意见,做出风险评估。
  第四条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
  (一)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。
  (二)企业年度经营目标、重点工作计划及财务预决算。
  (三)企业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订或废除。
  (四)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。
  (五)工资调整、利益分配方案的确定。
  (六)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。
  (七)中层以上干部的选拔或岗位竞聘任用的考核与奖惩。
  (八)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。
  (九)需要提交职代会审议的重大问题。
  (十)需要慎重决策的其他重大问题。
  第五条 参与重大决策的程序
  (一)对需决策的重大问题,建立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,尽量达成共识。
  (二)对需决策的重大问题,党委要组织必要的调查研究,广泛收集意见,召开党委会、党委扩大会集体讨论,形成会议意见提供董事会、经营层决策。
  (三)重大问题决策后,党委要做好宣传动员,协调各种关系,组织发动党员干部、团结带领职工确保决策的实施。
  
第二章 会议、学习制度
  第六条 党委会
  (一)议事范围
  1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委的重要文件、指示、决定并研究决定实施意见。
  2、党建重大问题,包括组织建设、制度建设、党风廉政建设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选举、基层党组织目标管理考核评比、审批发展党员、按权限处理违纪党员等。
  3、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资金运作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。
  4、听取基层党组织工作汇报,对基层党组织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做出决定。
  5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。
  6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,对下级重要请示的批复。
  7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重要议题和重要文件。
  8、研究并决定共青团、工会建设的重要问题。
  9、其它必须决定的重大问题。
  (二)会议程序
  1、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,党委委员参加。书记不能参加时,也可由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。党委会议每月召开一次,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建工作专题会议或根据需要召开。
  2、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党委会内容,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,也可召开扩大会议,列席会议的单位、人员视情况确定。
  3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,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,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才能举行。
  4、会议召开之前,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,提出会议议题或安排其他党委成员提出研究议题。
  5、议题确定后,由党委办公室向参会人员发出会议通知,通报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。参会人员要认真准备,充分发表意见,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,要提前请假。
  6、会议要做好记录,如有必要需形成会议纪要,需向下级通报或向上级汇报的决议,以集团党委名义下发或上报,并抓好贯彻落实。由党委办公室做好痕迹化管理和归档工作。
  (三)决策原则
  1、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,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(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可计入票数)。会议通过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时,双方人数接近,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,应暂缓做出决议,待进一步酝酿后复议。如仍不能做出决定,可将不同意见如实向上级报告,请求裁定。
  2、按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》规定,凡涉及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任免、调动、奖惩等人事问题,委员本人要回避。
  3、当个人意见被集体否定时,可以保留自己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申诉,但对会议做出的决定,必须贯彻执行,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行为。
  4、党委会议内容,凡属保密的,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。
   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
   (一)民主生活会是加强党性修养、增进思想交流、密切上下级关系、扩大民主监督、增强组织活力的重要手段。
   (二)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,并提前10天向上级党委报告,请示上级党委派员出席指导。
   (三)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,联系本单位实际,确定民主生活会议题,提前10天把会议议题和时间通知与会人员,参会人员要联系个人实际,准备发言提纲。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对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。
   (四)会上,参会人员要按照“团结—批评—团结”的原则,围绕会议主题,敞开思想,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交流思想、沟通情况、化解矛盾,达到增强党性、加强团结、提高认识的目的。
   (五)对民主生活会查摆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,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,主要领导要督促落实。
   (六)会后15天内,将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、与会人员发言材料及整改措施一并上报上级党委。
   第八条 双重组织生活制度
   党委班子成员要按期参加党委内部的民主生活会,同时又要以党员的身份编入党支部、党小组,按期参加所在党支部、党小组的组织生活,自觉接受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。
  第九条“三会一课”制度
   “三会一课”是指支部党员大会、支部委员会、党小组会和党课。
    (一)支部党员大会制度
    1、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,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。
    2、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:选举委员会;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;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、指示;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、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;评选优秀党员;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等。
    3、党员大会的议题应事先通知党员。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,对讨论决议事项,应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议。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。
    (二)支部委员会制度
    1、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。
    2、支部委员会的主要内容是:研究贯彻党委的指示、决定和工作部署;研究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;听取支部委员和党小组长的工作汇报;研究发展党员以及对违纪党员的处理等。
    3、支部委员会要发扬民主,贯彻民主集中制,对决议事项,要经过广泛讨论形成决议。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。
   (三)党小组会制度
    1、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由党小组长主持。
    2、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是: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、决议,研究落实措施;组织党员政治学习;听取党员思想、作风、学习、工作情况汇报;讨论优秀党员的评选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;开展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谈心活动等。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。
   (四)党课制度
  1、党课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最经常、最基本的一种形式。各党支部要做到每季度上一次党课。出席对象为全体党员、发展对象,亦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或党外青年参加。
  2、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,也可邀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、学者授课,适当采取视频教育、现场教育等形式丰富课堂。
  3、党课内容以党章为基本教材,系统向党员讲授党的基本知识、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重大方针、政策,进行经常性的党性、党风、党纪教育,使党员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,增强党性修养。
  4、党支部要认真制定党课教育计划,确定每堂课的时间、内容、形式及主讲人。认真做好党课记录和归档工作。
  5、党员必须认真上党课,做好笔记,达到应有的教育效果。没有特殊情况的,不得请假、迟到、早退。
  第十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
   (一)中心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,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,班子成员和党政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各党支部书记为成员。
   (二)中心组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学习,主要形式是聘请专家学者就基本理论、战略管理、企业经营等方面进行辅导讲学,以提高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。
   (三)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各级党委组织的脱产或在岗培训,认真完成学习课程。同时,坚持自学,注重学以致用,指导实际工作。
   (四)中心组学习由党委办公室组织实施,做好归档工作。
   
第三章 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制度
   第十一条 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活动,班子成员之间、班子成员与所分管单位、部门负责人之间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2次,与党员、发展对象、入党积极分子及群众谈心谈话不少于10人。
   第十二条 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确定谈话内容。谈话主要内容包括:对单位整体工作和个人分管工作交换意见,研讨改进工作方法;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;了解干部职工思想、工作、学习、生活等方面的情况;征询对本人的意见建议等。
   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谈话记录,对涉及到需要办理的事项或建设性意见建议,应及时办理或立即上报。
   
第四章 班子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
  第十四条 班子成员将所分管单位作为基层工作联系点。
  第十五条 坚持经常性深入联系单位调查研究、督导工作,参加单位重要工作会议。原则上每月到联系单位不少于2次,冬运、春运等特殊时期要每周不少于1次,逢有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要随时到联系单位开展工作。
  第十六条 从严抓好基层党建工作,指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,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、发展党员会等重要组织会议。
  第十七条 注重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建议,协调解决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,切实为基层办实事办好事。
  第十八条 班子成员要将每次到联系单位调查研究、指导工作、征求意见、解决问题的主要情况做好记录,交党委办公室存档。
  
第五章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
 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
    (一)责任范围
    1、集团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。
    2、按照“一岗双责”原则,党委书记为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,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,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、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。
    (二)责任内容
    1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、市委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,结合实际,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、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,加强制度建设,不断完善管理机制、监督机制,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,并按计划推动落实。
    2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、监督和管理,并把主要负责人作为重点,督导其履行好“一岗双责”。党委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分管单位、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。
    3、严格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,保证决策科学、民主,防止和纠正重大问题决策失误以及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。
    4、加强作风建设,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,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,要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。
    5、带头遵守各项廉政规定,管好配偶、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,坚决防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    (三)责任考核
 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逐级签订责任书形式予以落实。每年由党委书记与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、部门负责人签订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》,实行半年自查,年终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、奖励惩处、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。
  (四)责任追究
 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需要做出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的,由党委将情况如实上报上级党委,并提出处理建议。
  1、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,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  2、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、不安排部署、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。
  3、疏于监督管理,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,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、压案不查的。
  4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、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  5、放任、包庇、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、金融、税务、审计、统计等法律法规,弄虚作假的。
  6、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。
  第二十条 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制度
  (一)集团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述职述廉制度,对个人年度学习、工作、作风、廉洁自律等情况,在专题会议上作陈述报告。
  (二)班子述职述廉专题会议,要请示上级党委派员参加。参与述职述廉的班子成员,要实事求是撰写书面报告,主要负责人的述职述廉报告,要报备上级党委。
  (三)会议现场发放《述职述廉民主测评表》,对报告人进行现场民主测评。民主测评表由上级党委收集统计。
  第二十一条 党务企务公开制度
  (一)公开的主要内容
  1、贯彻执行上级决议、决定的情况及集团党委、董事会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。
  2、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、党内选举、发展党员、民主评议、评比表彰、党费收缴等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情况。
  3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。
  4、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责、主要规章制度。
  5、企业发展规划、经营管理重大事项。
  6、年度经营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、财务预决算情况、内部经济责任考核情况。
  7、机构设置和调整、人事任免情况。
  8、职工增资、工资奖金分配情况及奖励处罚职工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。
  9、公交营运服务信息。
  10、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。
  (二)公开的形式、时限
  党务企务公开应根据不同的公开范围,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。适宜在党内公开的,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、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;适宜向广大职工公开的,可采取会议、公开栏、网站、简报等形式公开;适宜向社会公开的,可采取网站、媒体等形式公开。公开时限具体分为以下四种:
  1、长期公开:主要指集团的有关政策规定、工作制度、工作程序等具有长期性、固定性的内容。
  2、定期公开:主要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,原则上每半年或年底公开一次。
  3、分期公开:主要指动态性、阶段性的工作,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,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,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。
  4、即时公开:主要指临时性工作,如干部考察公示、发展党员公示、工资奖金分配等内容,应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公开。
  (三)公开的程序
  1、制定公开方案。由党委办公室、工会结合实际制定公开方案,明确公开的内容、形式、范围和时限。
  2、确定公开内容。按照公开方案的规定,收集、整理公开事项的有关资料,并报分管领导审批确定。
  3、实施公开。按照方案规定的形式和时限,对确定的内容予以公开。
  4、收集和处理意见。通过设立意见箱、开通监督电话、公开电子邮箱等形式,收集党员、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调查处理,并及时整改。
  
第六章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
  第二十二条 党员应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,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。
  第二十三条 党费交纳基数: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、技能工资、岗位津贴补贴)和活的部分(定期和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);实行年薪制的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,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。
  第二十四条 党费交纳比例:在职党员税后月收入3000元(含)以下的,按0.5%;3000—5000元(含)的按1%;5000—10000元(含)的按1.5%;10000元以上的按2%交纳党费。困难党员经支部研究,报集团党委批准后,每月交纳0.2元。离退休党员每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减去离休干部护理费、住房提租补贴、交通补贴和物业补贴,基数在5000元及以下的按0.5%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。
  第二十五条 各党支部要建立党费收缴明细,每年年初对党费交纳比例进行重新核算,工资收入发生变动的,从变动当月起重新调整计算基数。
  第二十六条 党费每半年收缴一次,收缴时组织党员在党费收缴明细表上签字确认。每年6月、12月上旬将上、下半年所收党费足额上缴集团党委。每年年底前,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。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,不准滥用党费。
  第二十七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,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,对超过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要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 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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