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,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任务和职责,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,不断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水平,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,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。
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
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
(一)协助集团公司党委监督检查各单位、部门党组织、党员、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、党的方针政策、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。
(二)协助集团公司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,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。
(三)维护党的章程和国家法规,做好党员干部对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、宣传、调研等工作。
(四)调查处理集团公司各单位、部门党组织和党员、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。
(五)受理集团公司各单位、部门党组织、党员、干部因违反党纪政纪,对党组织或公司给予的处分不服者的申诉。
(六)受理集团公司各单位、部门对党组织、党员和干部违反党纪、政纪行为的举报工作。
(七)参与集团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工作重要环节的监督。
(八)承办集团公司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。
(九)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纪检监察会议,由纪委书记主持。会议的主要任务是: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、中央纪委和省、市纪委、集团公司党委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,讨论研究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总结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,审议通过党组织、党员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,以及通报有关工作情况。
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
第四条 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程序和方式:
(一)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案件和集团公司交办的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案件,按照处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立案,进行初步审查。
(二)在审理过程中,应派专人与当事人谈话,核对事实,认真听取其意见,同时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。谈话时要做好记录。
(三)受理案件后,经查实认为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事实,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,报集团公司党委、纪委审定,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、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、停职、责令辞职免职、党纪政纪处分等。对于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,要及时移交上级纪检部门处理。
(四)对于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党纪政纪事实的,或者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,予以了结或撤销,并告知被调查单位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部门、单位。
(五)立案调查的案件,一般在三个月内将核查的情况书面上报集团公司;逾期不能上报的,要说明理由。
(六)针对举报的情况,在举报内容查清以后,将结果报请集团公司党委、纪委核签同意以后并书面回复举报人。
第四章 保密措施
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的保密措施:
(一)纪检监察部工作人员应熟悉并严格执行相关保密法规、制度和办法,严格遵守岗位职责。不泄露纪检监察文件案件内容,不与家属、子女、亲友谈论调查案件内容。
(二)纪检监察的文件案件、材料、要妥善保管,不乱放、不丢失。
(三)对举报人员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。未经举报人同意,不得公开或泄露、扩散举报人员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举报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。
(四)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扣压、销毁。
(五)举报材料,因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,须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。
(六)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。
(七)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。
(八)文件、资料要定期清查和按时归档。
(九)发现失密、泄密时,要及时报告。如不遵守保密规定而造成失泄密的,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下之日起施行。